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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微点被“平反” 刘旭该起诉谁?


     在国内各大专业BBS上讨论了将近两年的“微点”事件终于有了一个结果:12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致函给北京东方微点公司,回复了东方微点公司请求恢复受验公司防病毒产品的函。(12月14日中华工商时报)与此同时,国内有关媒体开始对此反思、甚至责问:反病毒技术突破为何变成创新冤狱?

    而我们在为“中国杀毒软件第一人冤案两年获昭雪”欣喜的同时也不禁想问:微点事件被“平反”了,并且被证明是一桩冤案,那么根据公平的原理,刘旭应该去起诉谁呢?

    在主动防御已经不再新鲜甚至快要成为“明日黄花”的今天、在错过了与“熊猫烧香”等病毒对手一决雌雄以证明自己的机会之后、在失去了一款杀毒软件最具黄金价值的上市机会之后,微点的掌门人刘旭完全有理由为自己讨一个说法的。

  首先,刘旭应该向某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问一个明白,甚至向其要求赔偿。

  我们且不必讨论刘旭从某公司跳槽之后应该在几年之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的“行规”问题,也先把究竟怎样的病毒才具有网络传播性这样的技术难题放在一边。单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这个部门的办事速度(2年)拖沓以及其“将扣押的装有微点核心技术的计算机送到竞争对手―――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两件事情看,这个部门必须为自己的失职付出代价。尤其是把案件证据移交他人的做法,从哪个方面看都没有理由。

  其次,刘旭应该在某些事情上向其老东家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个清楚。

  微点案件被认为是刘旭的老东家幕后所为在坊间早已不是新闻,这个问题必须要澄清,否则对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以及当事人都会极其不利。虽说媒体上开始把某某公司中的“某某”用实名制代替,但出于尊重,我还是以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刘旭的旧主进行称呼。

  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刘旭的成名之地,2005年刘旭辞职另起炉灶经营微点。但是,在高新技术行业尤其是软件行业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签订作为劳动合同补充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其中规定:“因员工方原因劳动合同中止或劳动合同终止不续订的,两年内不得到与本公司有商业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办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本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刘旭是否签订这个协议我们不得而知,但从事后其老东家的言行看,刘旭似乎并没有受此协议限制。那么,其老东家从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接收微点的电脑就更加没有理由。

  既然微点与刘旭早年开发的另一款杀毒软件在杀毒机理上有明显区别,刘旭完全有理由以不正当竞争的罪名向他的老东家问责。

  最后我想说:官僚作风不应该成为技术创新的绊脚石,非良性的竞争只会导致两败俱伤,我们希望中国也能出现微软式的国际名店,所以,在微点被“平反”之际,我们希望刘旭能向谁讨一个说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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